今天继续分享有关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法规要求。
AFS起源于欧洲,早就2007年,欧盟就颁布了关于AFS的单品认证法规 ECE R123,随后 ECE R48 也增加了有关整车AFS开启条件等规定。
国内虽然很早就参考 ECE R123 制定了 GB/T 30036-2013《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》,但其一直定位为推荐性国家标准。
直到 GB 7258-2017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明确指出如安装自适应前照明系统应符合 GB/T 30036 ,再到 GB 4785-2019《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》参照 ECE R48 将AFS要求纳入,有关 AFS 的技术要求终于进入强制性阶段。
AFS基本概念
根据 GB/T 30036-2013,自适应前照明系统(adaptive front-lighting system,AFS),需能根据不同使用条件,至少提供基础近光和不少于1个附加近光模式(城镇道路、高速公路、潮湿路面),一般由传感器、控制单元,及车辆左右侧的安装单元构成。
传统AFS侧重点是对近光的要求,近年来大火的自适应远光灯ADB或矩阵大灯,则可看作是AFS的进阶版。
GB 4785-2019 就明确定义自适应远光为AFS远光光束,即根据对向来车或前方车辆调整光束模式,来提高较远范围内驾驶员的可见度,而不对其他道路使用者产生眩目。
AFS基本要求
AFS非强制安装项目。
车辆若安装了AFS,就等同于安装了一对近光灯和一对远光灯(若配备),那么法规对近光灯、远光灯的基本要求,AFS也需要满足。(如,只有位灯打开时AFS的远/近光单元才能打开,需按 GB 4094 要求安装相应的指示灯等)
AFS近光要求
分类
AFS近光分为 C级基础近光、V级城镇道路、E级高速公路、W级潮湿路面 4个级别,每个级别都可以搭配弯道照明模式。
AFS默认应开启C级基础近光,并能自动切换至其它模式。
配光要求
AFS近光的配光角度及配光值要求,按不同级别进行了区分,以达到相应的配光效果。
开启条件
V级:自动检测到一个或多个下述状况时,开启城镇道路近光模式:车速≤50km/h,或建筑物密集且车速≤60km/h,或有固定照明且车速≤ 60km/h,或路面亮度持续超过1cd/m2或/且水平路面照度持续超过10lx。
E级:车速>60km/h,且自动检测到一个或多个下述状况时,开启高速公路近光模式:车辆处于高速道路(指道路具有降低会车眩目的措施,如道路中间隔离带或会车横向安全距离等),或车速超过110km/h。
W级:前雾灯处于关闭状态,且自动检测到一个或多个下述状况,开启潮湿路面近光模式:潮湿路面已被自动探测到,或挡风玻璃雨刮已开启且连续或自动控制的操作已持续2min以上。
弯道照明模式:对转向锁角或车辆重心轨迹进行评估,且只有当行驶车辆重心轨迹曲率水平半径≤500m 时,才允许使用附加光源的弯道照明功能。
AFS远光要求
AFS远光可根据传感器系统探测道路情况并对其作出合理的反应。
环境光线条件
当环境照明>7000lx时,自适应远光灯应关闭。
对向车辆
能探测出前方至少400m范围内,水平向左15°/向右15°,垂直向上5°/向下2°的对向车道来车,并合理调整远光。
同向车辆
能探测出前方至少100m范围内,水平向左15°/向右15°,垂直向上5°/向下2°的同车道车辆,并合理调整远光。
注意:探测目标车辆包括L类(两轮或三轮)、M类(客车)、N类(货车)、O类 (挂车),目标车辆配备回复反射器,且近光灯和位置灯已经开启。
此外,法规还要求强制安装AFS失效指示器、自适应远光视觉指示器。
有意思的是,在 GB 4785 有关远光灯(非AFS)的要求中,对具有自动开启和关闭功能的远光灯也提出了专门规定,其逻辑与上述AFS远光要求相同,只要探测到目标车辆就应自动关闭远光灯。
只不过随着技术的发展,譬如前面提到的矩阵大灯AFS,已经不需要关闭全部的远光模块,就能实现防眩晕的初衷了。
文章转自 公众号 汽车法规视界
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